广阳镇新农村项目
广阳第一街被错误处罚的情况反应

方城县自然资源局:
我们是河南朝億置业有限公司,现特就广阳镇建设“广阳镇新型农村社区——广阳第一街”项目时的集体建设用地被错误处罚的问题,向贵局做如下说明及反映。
一、项目的基本情况:1、项目立项:2013年、广阳镇政府响应省政府建设新型农村社区的号召,向方城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申请批准广阳新型农村社区规划(2013年——2020年)的请示》,“新社区辖广店、陈茨园、朱寨、官坡岭、西张庄、卢台6个行政村,共计25个自然村,社区建设用地范围位于镇区中心,迁村并点后的广阳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与详细规划已经广阳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完成,于2013年5月10日进行公示公告,于2013年6月12日经各村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于2013年6月19日通过了专家组评审。

2013年11月21日,方城县人民政府“方政文(2013)87号”文作出《关于对广阳镇广阳新型农村社区规划请示的批复》。2014年 9月14 日广阳新型农村社区根据《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方城县2013年度第二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掛钩项目区实施规划及建新拆旧的批复》(豫国土资函(2014)384号),完成了农用地转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批。至此,广阳新型农村社区项目完成了项目立项和土地的审批手续。
2、项目建设:2013年3月,南阳隆飞置业有限公司经广阳镇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到广阳镇代建“广阳第一街”新型农村社区项目。作为招商引资单位,南阳隆飞公司前期为政府征地先行向镇政府打入近3000万元用于购买土地指标、农民青苗补偿及土地补偿金。并按照隆飞公司与镇政府所签框架协议中“甲方责任,由镇政府负责完成项目土地征用收储。”的约定,镇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和被征地村的村组“两委”人员对项目用地进行了征收,并以镇政府的名义同被征地村民签订了征地协议。(征地协议均加盖镇政府公章)由此可见,整个征地过程就是一个政府行为。

二、项目的现状:被错误处罚:在项目的建设过程中,方城县自然资源局分别于2015年8月、2015年12月、2017年5月、2022年3月以广阳镇新型农村社区项目用地“已批未供”为由,先后四次对河南朝億置业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处罚主体错误:1、河南朝億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注册成立,方城县自然资源局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方国土资罚[2015]746号处罚决定书中认定“2014年1月,被处罚单位河南朝億置业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广阳镇陈茨园村陈茨园组、广店村建设用地8973.75平方米”,2014年时我公司并未成立,如何认定我公司擅自占用!由此可见方城县自然资源局并未认真审查。根据隆飞公司与镇政府所签框架协议,显示南阳隆飞置业有限公司才是真正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

2、方城县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3月作出方自然资罚(202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主体也并非系河南朝億置业有限公司。 2021 年 7 月 9 日,在部分建筑未建设成型时,广阳镇广店村民李延伍将位于广阳镇将军路与老街交叉口西北角的四套房,(房号为C01A,C01B,C01C,C01D)。共计368 平方米的房屋侵占。上述房屋至今未在我公司实际控制(我公司多次报警,均有报警记录)李延伍系实际占用人,在违法行为人与所有人、实际占有人分离的情况下,违法行为人已不实际占有土地,李延伍虽不是房屋的建设行为人,但其在取得该违法建筑物的管理权、占有权的同时,也应当概括承受消除违法违法状态的相应责任,负有恢复管理秩序的义务。应以实际享有违法利益、是否实际占有违法建设等情况确认违法行为,享受违法利益的主体为责任主体。

3、广阳镇新型农村社区系经广阳镇人民政府申请,方城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新型农村社区,且根据《河南省土地资源厅关于方城县2013年度第二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掛钩项目区实施规划及建新拆旧的批复》(豫国土资函【2014】384号)文件精神,依法将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因此该项目用地完全是合法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性质是集体建设用地,在完成农用地转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批后,(并经对原农用地使用人进行安置补偿后),其土地已由原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转变为广阳新型农村社区这个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的性质仍为农村集体所有,只是集体土地所有人主体发生了变更,相应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也依法应是广阳新型农村社区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三、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亦应符合过罚相当原则:被诉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还取决于是否违反过罚相当原则,处罚决定与非法占地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是否相适应。方城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应考虑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是否存在其他可以消除违法状态的处理方式,没收案涉土地上已建成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是否需要保护河南朝億置业有限公司对政府行政行为产生的信赖利益。

首先,案涉项目虽然未依法办理征收手续,但是广阳新型农村社区项目已经完成了项目立项和土地的审批手续。案涉项目违法开工建设系在广阳镇政府的支持和配合下进行。河南朝億置业有限公司取得的一系列文件均说明,方城县广阳镇人民政府、土地所等行政机关在明知案涉土地尚未依法批准给河南朝億置业有限公司的情况下,准许项目实施建设。广阳镇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渎职行为,是案涉土地被违法占用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非法占地问题未能及时得以解决并持续的重要原因。

最后,方城县自然资源局对河南朝億置业有限公司的处罚应当与其违法事实、主观过错、危害程度相当,做到过罚相当。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修正)第四条第一、二款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政处罚要坚持过罚相当原则,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所科处罚种类和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过错程度、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适应。广阳镇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明知河南朝億置业有限公司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仍然以招商引资名义支持、协助案涉项目建设,默许河南朝億置业有限公司先行建设,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河南朝億置业有限公司对广阳镇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违法行政行为已经形成足够的信赖,因此形成的信赖利益,也应依法予以保护。
综上,河南朝億置业有限公司恳请方城县自然资源局按照“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中共河南省委农村工作办公室联合下发的“豫国土资规(2017)2号《关于解决新型农村社区有关土地问题的意见》”文件精神及《土地管理法》、《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四份错误认定的《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审查,对错误的处罚决定依法进行撤销。
反映人:河南朝億置业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5993182277
2025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