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卢宇泽交通事故案历经研讨,自2018年至今已迈入第七个年头。全国上百家媒体对此案进行了数百篇跟踪报道。然而,时至今日,受害人小宇泽的母亲仍未获得重大交通事故主要责任人的赔偿。这起本不复杂的交通肇事案件,从交通事故认定到行政复议,再到案件一审、二审及执行阶段,因被执行人大货车车主及其配偶转移财产、抗拒腾房、逃避执行等行为,导致一拍、二拍变卖全部流拍,相关责任人至今未因涉嫌拒执罪受到法律追究。大货车车主张庆龙被认定为主要责任人,因其雇佣的司机驾驶的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大货车引发了重大交通事故。张庆龙及共同雇主武建平不仅未承担小宇泽重症监护室的治疗费用,也未依法承担因未尽到运输安全管理责任导致的重大交通事故的相应责任,而是竭尽所能逃避生效判决的履行,最终导致法院判决再次成为一纸空文,司法程序空转,法律的严肃性和刚性陷入尴尬境地,司法判决的公信力再次受到冲击,这一结果令人匪夷所思,民愤难平。 多年来,内蒙古交通事故受害人卢宇泽的母亲安国俊女士在忍受失子之痛的同时,不懈地为诉讼奔走,以致刚到中年已两鬓斑白。这起事故和案件彻底改变了安国俊的人生轨迹。她本是一位在财经金融领域颇有成就的博士,却将大量时间耗费在诉讼维权的艰辛路途中。尽管历尽艰辛仍未获得应有的事故赔偿,她却未曾怨恨与消沉。2019年初,她发起成立了“宇泽慈心”慈善项目,全身心投入推进我国儿童平安出行的安全教育和法治普及等公益事业,至今已让爱心传递到近30余个省市自治区,受益中小学生数百万人。她也因此荣获全国优秀红十字志愿者、中国未成年人保护十大杰出人物等称号。她希望以实际行动推动破解中国法律判决的“痼疾”——执行难问题。

一、一场交通事故毁掉一个家庭 2018年10月3日,13岁的北京男孩小宇泽在内蒙古旅游时遭遇车祸,身受重伤,当时他的两位亲人当场离世。10月16日,在转诊北京的路上,全程车辆纷纷为他让出生命通道,争取救援时间。然而,小宇泽最终因伤势过重,于2018年11月20日离世,生命永远定格在13岁。小宇泽的母亲为了满足孩子从小想当医生治病救人的梦想,进行了角膜捐献,让两名孩子重获光明。 图:童年的小宇泽 二、被执行人逃避执行让法律利剑悬空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最新发布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本案车主转移财产、提出虚假析产诉讼逃避执行,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包括通过虚假诉讼等方式妨害执行、因拒不执行导致申请执行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经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财物或迁出房屋土地等情况。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卢宇泽交通事故案时隔六年,事故车主至今未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百般抵赖抗拒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车主张庆龙及其妻子武建平仍在拖延、逃避二审判决的赔偿责任。张庆龙在判决生效后出售和转让的名下两辆汽车系夫妻共同财产,涉嫌故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犯罪。2023年9月,大货车车主张庆龙被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法院判处拒执罪,因认罪认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但案发七年,法院判决生效近三年,张庆龙及其妻子武建平仍在抗拒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义务,法院至今已无法联系到他们。虽然正义未迟到,但法律的利剑却悬而未落。实际上,本案拒执罪的犯罪主体并非仅张庆龙一人,其配偶武建平作为共同车主和雇主,也经法院司法程序确认二审生效判决为夫妻共同债务。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为逃避履行,出售名下共同财产——三辆汽车的行为,显然是处置财产、逃避执行的犯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此,多位法律专家学者呼吁,公检法应联动,依法加大对拒执罪的惩治力度,为事故受害人讨回公道。 2018年10月发生交通事故后,当地交警认定,大货车不符合安全标准上路行驶是事故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法院判决大货车司机承担交通肇事罪,车主张庆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张庆龙与武建平在呼和浩特市中院判决生效后,出售共同财产的大货车等三辆车,属于转移财产不法行为,以此多次抗拒执行。2023年3月,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法院将张庆龙涉嫌拒执罪一案移送公安立案侦查;6月,多家媒体对此事进行报道监督执行进度;8月赛罕区检察院提起公诉,9月8日法院一审判决生效,张庆龙因拒执罪被判刑1年。武建平作为张庆龙的妻子,大货车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是共同雇主。呼市二审判决张庆龙的赔偿责任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武建平涉嫌共同犯罪,但其行为尚未受到法律追究。两高关于《加大拒执罪的司法解释》规定,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 三、被执行人武建平多次故意阻碍财产执行,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抗拒执行 此前夫妻二人五年未支付受害人家属赔偿款。2023年8月,武建平发现法院要拍卖其与张庆龙名下房屋,便召集家属抗拒腾房、抗拒法院执行,导致法院一拍、二拍、变卖程序全部流拍。法院已考虑其生活需求,拍卖房屋可满足其居住问题。但武建平不顾法院多次督促,在腾房期限届满后仍拒绝搬出拍卖房屋,还在村里散布“房子无法过户”谣言,声称“坚决不会腾房”,导致2023年12月25日、2024年1月14日的一拍、二拍流拍。2023年9月,张庆龙拒执罪一案判决后,武建平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逃避民事赔偿,提起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张庆龙就待拍卖房屋的析产诉讼。她利用信息不对称,向张家口宣化区法院隐瞒标的物已被查封进入执行程序的重要事实,骗取法院开出析产诉讼受理通知书;同时欺瞒新城法院,致使新城法院作出中止10月16日拍卖的裁定,中止约76天。因武建平的干扰,导致房产变卖流拍。 2024年5月11日,河北张家口宣化区法院依据呼和浩特中院2022内01刑终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张庆龙的赔偿责任属于武建平与张庆龙的夫妻共同债务,武建平对事故发生也应与张庆龙共同承担责任。2024年5月28日(2024冀0705民初704号)判决书生效,6月7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院作出追加武建平为被执行人的决定(执行案号2023内0102执3334号之一)。因此,武建平也是“案中赔偿义务人”,有责任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其法律责任从二审判决生效起算。 根据拒执罪的刑法罪名和立案条件,武建平已涉嫌构成拒执罪。武建平作为共同雇主,是拒执罪的共犯,她应与张庆龙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判决生效后,武建平无视法院腾房通知,以各种理由抗拒腾房,导致法院拍卖流拍,具有拒执行为。 法院查明,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张庆龙、武建平夫妇自案发至判决生效立案前,有一定经济收入,能够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却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武建平完全符合法释〔2020〕21号修正中第一条、第二条(三)、(四)的规定,涉嫌拒执罪。武建平自判决、裁定生效至张庆龙被控拒执罪刑事案件立案审理期间,任何时间点具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能力的,均可认定为“有能力执行”,